江门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性劳务欠薪纠纷,追回拖欠工资共计91200元
近日,十团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性劳务欠薪纠纷,为张某某、程某某、袁某等14名务工人员追回拖欠工资共计91200元,切实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将法治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
2024年7月至12月,14名工人由刘某某带班,受雇于郭某承包的某团某项目工地,从事光伏板安装、支架搭建及零工维修等劳务工作。项目完工后,因带班人刘某某在工资核算、务工人数统计环节出现漏报差错,叠加承包方郭某存在工资转账不成功等问题,导致14名工人的劳务工资迟迟未结清。工人们就薪资兑付事宜多次与刘某某、郭某沟通协商,均未达成有效解决方案。万般无奈之下,14名工人共同推举代表,向十团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核实案情,确认劳务关系事实清楚、拖欠工资金额明确,随即启动调解程序。针对调解初期各方责任争议大、工人情绪激动的问题,调解员采用“分调+合调”工作法:先单独疏导14名工人的激动情绪,告知其理性表达诉求更利于问题解决;再分别与刘某某、郭某沟通,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向郭某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其作为项目承包方,在工人完成约定劳务后,负有足额、按时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定义务,转账异常不能免除该责任;同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针对刘某某的漏报行为,调解员明确其作为带班人,负有精准核算薪资、如实报备的责任,其疏漏是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此外,调解员还向双方说明,14名工人推举代表参与调解的行为,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维权途径合法合规。
经调解员耐心释法、反复斡旋,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刘某某自愿承担51200元工资兑付责任,郭某承担40000元工资兑付责任,双方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见证下已全部支付完毕。至此,一起涉及14人的群体性劳务欠薪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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