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要账公司成功调解姚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共计10万元
江门要账公司成功调解姚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共计10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6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姚某借款100000.00元,原告以银行卡转账方式为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月息2.5%,用期2个月,李某,2014年6月26日。”2014年12月2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姚某借款25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为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姚某现金25000.00元,月息2.5%,李某,2014年12月25日。”被告李某未按时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姚某于2025年2月向宽城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姚某向李某提供借款,李某收到借款并为姚某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原告姚某起诉时主张按月息1.5%计算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的借款利息,部分超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李某除偿还原告姚某借款本金125000.00元以外,还需向原告姚某支付相应借款利息 (2014年12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25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以实际所欠借款为基数,年利率按12.4%计算)。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防范高利贷风险,2020年8月20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中,原告起诉时主张按月息1.5%(即年息18%)计算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的借款利息,涉案借贷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原告起诉时间为2025年2月17日,故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5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的四倍,即年利率12.4%计算利息,其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标题:江门要账公司成功调解姚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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